发布时间:2022-12-19 10:27:47 来源:潮州信息网
《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明年起正式施行
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渡船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渡口运营人应至少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为原则,明确了我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渡口渡船安全的监管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等工作。县( 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管理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与村(居)委会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账。
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渡船的登记和船舶登记证书的发放,负责渡船船员的考试、发证等工作,参与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渡口渡船安全大检查、安全宣传、应急演习等专项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落实和监督,参与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和其它安全管理专项活动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等工作。渔业渔政部门负责渔船及渔业辅助船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取缔渔船及渔业辅助船非法载客渡运等工作。
《办法》规定,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场所,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渡口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岸线规划、防洪、航道 标准等要求;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渡口运营人应至少配备1名工作人员负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县(区)指定的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具有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合格证书;渡口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运 路线、渡运时间、渡口守则、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渡运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办法》明确,渡口运营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渡运的义务,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督促渡船每航次清点并如实记录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加强对渡船、船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渡船适航、船员适任;不得聘用未持有有效船员证书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航行;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遇险或发生事故时,应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建立停渡停工制度,遇有洪水或大风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应暂停渡运,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停渡公告;因其他原因暂停渡运的,应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并发布停渡公告等工作。
《办法》明确,如遇到以下任一情形时,渡船不得开航: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洪水、雷雨大风、大雾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等等。
来源: 潮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