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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饶平县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2-20 17:10: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法人名称:饶平县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66616015B

地址:饶平县工商联大厦二层     

我局于2022年5月28日对饶平县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平公司”)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开发康德广场住宅小区项目过程中,于2020年7月6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前,擅自将该项目其中69套房屋于2020年6月1日交付给业主委托进行收楼的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穗公司”),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交楼确认书》、《关于委托收楼的函》、现场取证照片、《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122民初687)、《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1民终651)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饶建房通〔2022〕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辨、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组织听证会,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你公司陈述、申辩认为:一、案涉工程在2020年6月1日时已属于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本案认定我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我公司与三穗公司签订收楼确认书后并未实际交付使用案涉房屋,亦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三、即使我公司存在行政违法,其行为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依法应当不予处罚;四、你局拟作出的处罚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五、我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巨大,亟需政府贯彻宽严相济的方针,支持企业正常经营。

我局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的理由是:一、案涉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明确显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7月6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我局认定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20年7月6日,海平公司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二、海平公司根据买受人《关于委托收楼的函》与三穗公司签署了《收楼确认书》并将房屋交付给了三穗公司的行为,使房屋产生了转移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结合饶平县人民法院和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122民初687、〔2021〕粤51民终651),我局认定海平公司存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将案涉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海平公司并未对竣工验收合格前,擅自交付使用案涉房屋的行为及时进行改正,结合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性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我局是依据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海平公司进行处罚,调查期间也询问了海平公司是否与施工方对单位工程的划分及价款另有作出约定,但海平公司无法提供,因此以案涉项目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对海平公司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依据正确;五、我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版)的规定,结合海平公司违法情节和产生的后果,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8日《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版),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应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捌亿元(¥800000000.00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即壹仟陆佰万元整(¥160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 至建设银行饶平支行(详见《潮州市饶平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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