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3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2122302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12月23日
建设单位: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宏兴生产车间及配套项目(一期)
建设地址:潮安区东山湖现代产业园B03-03-4地块(CA2016-T06)
建设规模:9159.46平方米
合同价格:1114.993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华鼎新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清远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拓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林昌琳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许建瑞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刘大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苏嘉文
总监理工程师:熊相凯
合同工期:2022.12.19 ~ 2024.12.19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2-44。 建设规模:一幢3层厂房(含地下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9159.46平方米(其中,厂房8632.46㎡,地下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528㎡)。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