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0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012023012001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01月20日
建设单位:华瀛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潮州华瀛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
建设地址:饶平县所城镇水龟地大埕湾作业区东片区
建设规模:9646.5平方米
合同价格:2999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广晟南方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陈建华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康金春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卢建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邓开禄
总监理工程师:赵坤
合同工期:2021.03.01 ~ 2021.08.31
状态:正常
备注:列潮府建施字[2023]002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