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7 10:26: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饶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日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饶府办〔2018〕4号文件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