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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编号:445123202302200199【潮州市枫溪区人民医院新院项目】

发布时间:2023-02-20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32023022001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枫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02月20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枫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名称:枫溪区人民医院/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潮州市枫溪区人民医院新院项目

建设地址:枫溪区高厦村洋底片FXHB202203-1地块

建设规模:35331.45平方米

合同价格:23059.4123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韦柱成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韩佳泳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黄佳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林鹏

总监理工程师:潘之晨

合同工期:2021.12.28 ~ 2024.02.29

状态:正常

备注:一、建设规模:门诊住院综合楼一幢十二层、污水处理站一幢一层、门卫室两幢各一层、地下室一层,总建筑面积35331.45平方米;二、质安信登编号:2022-05号;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韦柱成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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