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8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30228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02月28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潮安区凤凰镇人民政府
工程名称:潮安区凤凰镇茶旅生态走廊建设项目(下埔村、凤光村、凤北村、南坑村综合提升工程)
建设地址:潮安区凤凰镇下埔村、凤光村、凤北村、南坑村
建设规模:0平方米
合同价格:16823.7242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广东恒誉建设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恒誉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中投德创建工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张翔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陈见平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姜晓光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陈顺发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陈佳锋
总监理工程师:谢少强
合同工期:2022.05.20 ~ 2023.06.2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3-6。 建设规模:改造建设农村综合性肉菜市场1处约3000㎡、超市A约500 ㎡、超市B(含旅游公厕1个)约1000㎡、新建村民文体活动中心1个、停车场智能化提升改造2处、应急救护服务点1个、凤凰水厂增容改造并铺设供水管约2300m、道路路面路线形路边配套工程约115018㎡、建筑外立面改造1382栋、建设凤凰水库边旅游服务点、设置广告牌8块及充电桩和电瓶车接泊点5处等。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