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1 09:05:38 来源:潮州信息网
在近期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中,供电部门提醒,用电户发生主体变更、分立、合并等法定情形的,应当向供电企业申请变更用电主体,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电主体
3月20日新闻视频
节目中有听众咨询,实际用电人与用电户不同,实际用电人发生拖欠电费行为时,用电户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供电部门指出,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原用电户未依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用户更名或过户的,但是实际用电人已经发生变更,如果此时的实际用电人欠缴电费,供电企业一般选择同时起诉原用电户及实际用电人,要求二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湘桥供电局副总经理 蔡润生:因为用电户是《供用电合同》的当事人,在用电户未依法注销用户名的情况下,供电企业有权依据合同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责任。而实际用电人作为实际受益人当然应当承担责任,其与用电户之间关于用电权利义务承担的约定与供电企业无关,不得用于对抗供电企业。
来源: 潮州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