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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编号:445121202303280101【潮州市爱仕伦石油有限公司凤塘镇加油站】

发布时间:2023-03-28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30328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03月28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盛户经济联合社

工程名称:潮州市爱仕伦石油有限公司凤塘镇加油站

建设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樟公线公路至高铁潮汕站连接线盛户村路段西侧

建设规模:513.08平方米

合同价格:243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政和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东晖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潮州市潮安区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黄培生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吴超源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彭云峰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卢珊煌

总监理工程师:李建武

合同工期:2023.03.01 ~ 2023.05.3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3-9。 建设规模:一幢3层站房和一个网架加油棚,框架及钢结构,总建筑面积513.08平方米(其中,站房311.07㎡,加油棚202.01㎡),围墙长度96.46米。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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