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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机关去年司法救助困难妇女两千多人,发放救助金超四千万元

发布时间:2023-03-29 15:00:19 来源:潮州信息网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通知,共同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现在专项活动开展满一年,成效如何?

发布会现场。受访者供图

3月28日,广东省检察院“困难妇女群体专项司法救助”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雁林介绍:“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司法救助困难妇女的案件1683件,救助困难妇女2131人,共发放救助金4215.85万元,救助金额位居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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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方赛妹介绍:“省妇联积极协同省检察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妇联组织优势,从排查发现、线索移送、多元帮扶等方面着力,共同帮助困难妇女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提升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实效。”

利用检察大数据发现救助线索

王雁林介绍,全省检察机关通过网上信访信息系统、12309检察服务热线来电、12309中国检察网网络信访、内部案件管理系统等渠道,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系妇女的案件,逐一筛查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还利用检察大数据的优势,从当地妇联归集困难妇女数据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的被害人信息进行比对,高效发现司法救助线索。

据了解,全省检察机关把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以下几种情形的困难妇女作为重点对象,加大帮扶力度:一是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二是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四是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五是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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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全省检察机关还根据侵犯女性权益案件的特点,把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也纳入救助帮扶的范围。全省共救助上述重点对象1466人,占全部人数的68.8%。

2023年继续深化开展专项活动

王雁林在发布会上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决定,2023年继续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要求各地加大救助力度,丰富救助手段,提升救助效果,不断扩大各地开展专项活动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帮助解决困难妇女及其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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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把深化开展专项活动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与妇联组织完善协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和救助帮扶案例,开拓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工作新局面。王雁林呼吁,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困难妇女的良好氛围,做困难妇女的守护者和暖心人。

【关于专项司法救助的三问三答】

问:相较于普通司法救助案件,我省检察机关在对困难妇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有哪些关爱举措?

答:在实践中,我省检察机关对困难妇女开展司法救助的关爱举措,总的来说可以概括成“三个主动”、“三个从快”和“一个就高”,这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举措。

“三个主动”就是主动告知救助权利、主动协助备齐材料、主动调查核实情况。

“三个从快”就是审查、审批、发放“三个从快”,通过设置“绿色通道”,注重隐私保护,指定专人快速办理,尽量缩短办案时间,同时与财政部门畅通救助金发放程序,将救助金直接发放至困难妇女的银行账户。

“一个就高”就是根据困难妇女家庭的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其维系家庭、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所需的合理费用,就高确定司法救助金额。这些关爱举措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在检察机关回访时,被救助妇女普遍反映及时有效缓解了她们的急迫困难。

问:在帮扶困难妇女上,妇联是如何发挥独特优势?

答: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的“娘家”。在发挥优势上,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注重发动社会力量。层层发动,动员30多万名的基层妇联执委和40多万名的巾帼志愿者,她们扎根基层、熟悉基层、愿意奉献,在摸排、走访发现线索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二是充分利用专业人才。大力提高妇联干部专业素质,通过合作形式引入专业力量,为帮助困难妇女解决法律问题、心理困扰和生活困难提供专业人才支持。实践证明,在多元帮扶困难妇女方面,专业力量、专业手法产生了专业效应,增强了帮扶的实效。

问:困难妇女和受到侵害的妇女如何了解自己是否属于司法救助的范围,有哪些咨询或者反映的渠道?

答:在开展困难妇女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中,全省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已经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困难妇女或者是受侵害妇女向当地检察机关、妇联都可以咨询或反映自己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发现许多妇女并没有向检察机关或妇联咨询或反映,原因主要有:一是一些遭受家庭暴力、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案件中的女性,或者是性侵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顾及个人名誉,耻于发声,不愿向相关部门求助。二是部分困难妇女法律知识欠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方法,不懂得合理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两种情况,检察机关一方面继续依职权加强救助权利告知,另一方面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女性保护普法宣传和司法救助知识宣传。同时也希望各位媒体朋友更多地关注和宣传专项活动内容、申请救助途径、救助帮扶案例等,帮助困难妇女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来源:南方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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