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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编号:445123202304140101【潮州市怀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瓷都华府一期】

发布时间:2023-04-14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320230414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枫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04月14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怀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潮州市怀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瓷都华府一期

建设地址:潮州市枫溪区瓷兴路与绿榕路交界处

建设规模:19096.08平方米

合同价格:3800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誉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潮州市茂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陈伟鹏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吴超源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张少华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礼彬

总监理工程师:邹政

合同工期:2022.11.11 ~ 2025.04.13

状态:正常

备注:备注:一、建设规模:住宅楼一幢八至三十二层,首层局部设商业服务设施,地下室两层,总建筑面积19096.08平方米;二:质安信登编号:2022-09号;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陈伟鹏。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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