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20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30420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04月20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潮安区万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阳光锦府
建设地址:潮州市潮安区经济开发区东区
建设规模:98338.42平方米
合同价格:25364.7569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汕头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现代建筑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捷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林伟鹏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谢锦荣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罗莉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张劲松
总监理工程师:郑凯欣
合同工期:2023.05.10 ~ 2025.10.27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3-16。 建设规模:五幢24~33层住宅楼(沿街一至二层商业),地下二层,框剪结构,总建筑面积98338.42平方米(包括住宅71924.19㎡、商铺3809.35㎡、管理用房195.9㎡、社区公厕30.01㎡、养老服务用房139.72㎡、开闭所63.27㎡、首层架空776.21㎡、地下一层10296.49㎡、地下二层10704.15㎡)。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