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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编号:445123202304240199【潮州市枫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加油站】

发布时间:2023-04-24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32023042401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枫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04月24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枫溪区田头何经济联合社

工程名称:潮州市枫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加油站

建设地址:潮州市枫溪区田头何村涵嘴前

建设规模:623.45平方米

合同价格:323.55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监理单位:潮州市潮安区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何铭江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吴超源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苏奕丹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张奕彬

总监理工程师:李建武

合同工期:2023.04.25 ~ 2023.10.21

状态:正常

备注:备注:一、建设规模:本项目为三级加油站,埋地罐4*25立方米,站房壹幢贰层,加油棚壹幢壹层,总建筑面积623.45平方米;二:质安信登编号:2023-01号;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何铭江。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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