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25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30425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04月25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名称:潮安区西总干渠流域生活污水治理示范片项目
建设地址:潮安区西总干渠流域(龙湖镇、沙溪镇、浮洋镇)
建设规模:104000米
合同价格:23134.3354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恒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洪旸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钟玉娇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卢步标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李立军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钟玉娇
总监理工程师:李睿
合同工期:2022.04.20 ~ 2023.10.12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2-25。 建设规模:1、新建污水主次支管总长度约56.0公里,管径为DN100-DN800(含压力管);2、新建潮汕东排渠防汛路雨水管总长度约2.4公里,管径为DN600;3、新建DN200巷道管总长度约42公里;4、新建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2座;5、新建分散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站4座。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