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09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3050901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05月09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中创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潮州市中创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东山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
建设地址:潮安区东山湖现代产业园振兴大道与宝云路交界处西南侧
建设规模:22143.52平方米
合同价格:5052.9721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汕头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潮州市金茂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张卫东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谢锦荣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高青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黄贤忠
总监理工程师:陈桂枝
合同工期:2023.01.20 ~ 2023.11.15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3-19。 建设规模:九幢1~5层,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总建筑面积22143.52平方米(其中,搅拌主楼2662.5㎡、配料仓2303.44㎡、骨料堆场9089.02㎡、办公楼3106.2㎡、宿舍楼2682.82㎡),围墙总长度1000.2米。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