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叶永青名义登记的,位于潮州市西华路3号3/3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3955710号,建筑面积81.36平方米,四至:东至4/3房、梯间;南至梯间、空间;西至空间;北至空间的不动产。原为叶永青、张菊花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各占有一半份额。
现继承人叶绍楠向我局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带齐有关资料,到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书面反映,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给予办理该不动产权继承的转移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2971130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