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9 11:42: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高月明女士:
申请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饶平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公行不罚决字[2023]00017号)向饶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该案后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饶府行复〔2023〕7号),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因通过邮寄、电子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饶平县司法局(地址: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红光市场路口粤东大厦7楼,电话:0768-8868238)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饶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