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5 09:40:50 来源:潮州信息网
潮州日报讯 近日,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调结了一宗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
原告严某与原告魏某于2017年3月30日未婚生育女儿魏小七(化名)。几天后,经案外人介绍,二原告将女儿送给被告黄某甲、黄某乙抚养。二被告在收养魏小七后,将魏小七更名为黄小彤(化名)并办理入户登记手续。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在收养黄小彤之前已生育两子,收养后并未办理收养登记。2023年2月15日,二原告以向二被告要求归还女儿遭拒为由,向饶平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二被告收养魏小七(现名:黄小彤)的行为无效。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二被告同意黄小彤在2023年暑假期间由二原告带回抚养,二被告配合二原告办理黄小彤的户口迁移手续;二原告补偿二被告抚养费及精神补偿金10万元;二被告对黄小彤享有探视的权利。
法官说法:收养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上述案件中,二被告已生育两个孩子,在明知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情况下收养他人子女,且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其行为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案件未能调解结案,二被告收养行为依法也应确认为无效。但同时,二被告有权要求收养子女生父母补偿抚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他人子女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查自身是否具备收养人条件,及时完成登记手续,否则可能导致收养行为无效。
(张杰慧 谢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