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5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30615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06月15日
建设单位:广东海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广东海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研发楼及综合楼项目
建设地址:潮安区东山湖现代产业园振兴大道与宝云五路交界处西南角
建设规模:55907.49平方米
合同价格:6149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潮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盛宜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王国生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吴超源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刘建烽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郭泽楷
总监理工程师:陈桂枝
合同工期:2023.03.20 ~ 2024.05.31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2-38。 建设规模:一幢8层生产车间(首层设公厕),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各1层,一幢8层研发楼,一幢7层综合楼,一幢1层门房,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55907.49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41733.72㎡,半地下室5094.57㎡,地下室751.41㎡,研发楼4549.45㎡,,综合楼3713.23㎡,门房65.11㎡),围墙长度423.7米。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