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30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30630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06月30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
工程名称:潮安区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建设地址:庵埠镇龙桥社区金安园、金亨园、铁路宿舍,亨利社区侨亨里、华伟楼、电厂宿舍
建设规模:0平方米
合同价格:378.138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中兴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盛宜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黄伟彪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张光磊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黄海宁
总监理工程师:刘建平
合同工期:2023.06.30 ~ 2023.12.31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3-24。 建设内容:破损埕面修复,面积约6600㎡;受损下水道拆除清淤并重新铺设,长度约2700米;受损雨水井、污水井、集水井拆除清淤并重装,约250座;受损化粪池清淤修复,约85座;以及楼梯间、通道、储藏室、围墙、门卫房受损墙面修复刷新,花圃改造等。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