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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编号:445101202307170102【深能环保气源管中压燃气管道工程】

发布时间:2023-07-17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0120230717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17日

建设单位:潮州深能燃气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深能环保气源管中压燃气管道工程

建设地址:潮安区东山湖现代产业园区内

建设规模:1777.98米

合同价格:108.4222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武汉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武汉安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郭树轩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曾江波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罗旭光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郭树轩

总监理工程师:匡仲练

合同工期:2023.07.18 ~ 2024.01.17

状态:正常

备注:此项目为施工总承包,非EPC项目。 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3-26。 建设规模:埋地中压燃气管道,总长度1777.98米,管径de355。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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