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31 09:26:49 来源:潮州信息网
“跳单”?绕开中介 私下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可行
潮州日报讯 “我们尽心尽力为他们提供中介服务,看房后他们却绕开我们,私下与原业主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不支付我们中介费!”
“中介仅带我们看了两次房,没有协助我们过户和按揭手续,所以中介请求我们支付中介费的行为不合理。”
生活中,这样的场景是不是很常见?日前,湘桥法院审结了一宗中介合同纠纷案件。林某委托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房屋房源信息,A公司根据林某需求为其找到一处房源,后带领林某到该房屋看房两次,并协助林某与该原业主周某交流房屋交易事宜。此后,林某直接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因林某未付还中介费,遂向湘桥法院提起诉讼。
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为林某提供中介服务,双方成立中介合同关系。林某在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处获知案涉房源信息,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看房服务。林某在接受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中介服务后,直接与原业主周某完成交易,是绕开中介人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直接订立合同的“跳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规定,该案中,林某应当为其“跳单”的行为负责,向中介人支付报酬。鉴于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向林某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完成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后续过户登记等手续并未参与。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完成度,湘桥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定被告林某付还原告A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中介费1.5万元。
法官提醒:“跳单”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规避报酬给付而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公司提供服务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杜绝绕开中介公司私下直接订立合同的“跳单”行为,同时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尽到勤勉义务,及时向委托人披露房屋买卖进展信息及积极协助交易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