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8 09:07:09 来源:潮州信息网
近日,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Q
《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包括职业中介、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活动。对涉及到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等主体及其相关活动,作必要规范。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Q
《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行政许可和备案作出哪些规定?
《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开展其他经营性业务的行政备案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宽准入、减材料、优服务、提效能,切实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在准入条件及所需材料方面
放宽了对专职工作人员的有关要求。将所需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明确为3名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的有关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交。
在准入程序方面
明确可由市场主体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许可;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在行政备案事项及办理程序方面
明确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内容,要求行政部门出具备案凭证,并规定了应载明的具体内容。
在设立分支机构及变更方面
规定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向住所地行政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中载明机构名称等内容;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所出具的收据中,载明服务机构名称等内容;明确了跨管理辖区变更住所有关要求。
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方面
明确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许可证纸质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Q
《规定》重点规范了哪些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规定》对主要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日常服务方式进行了系统规范,并确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加强招聘服务管理
要求服务机构建立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明确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等审查途径;明确投诉举报及处置方式,规定服务机构发现涉嫌虚假招聘等违法活动或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实、暂停或终止服务。
明确服务禁止行为
规定服务机构不得有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等行为。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明确处理个人信息方式及原则,确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求职招聘目的的最小范围,要求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贩卖、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规范服务收费和公平竞争
规定不得以提供招聘服务等名义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不得扰乱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秩序,不得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开展服务活动。
规范其他相关服务活动
规定开展人力资源培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参训人员身心健康或者诱骗财物等要求;举办网络招聘会,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措施确保网络招聘系统及用户信息安全等要求;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不得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要求。
Q
《规定》对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日常检查、信用管理、社会监督等管理手段,首次对确定管辖权、撤销注销许可、加强部门协同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构建了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部门联动与各方协同凝聚合力的综合管理体系。
完善监督检查方式
规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具有配合监督检查相关义务;要求行政部门应及时公布监督检查情况,明确公示的方式及途径;对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许可的,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确定管辖权划分
明确监督检查“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原则;规定区域外管辖权、多部门具有管辖权及管辖权争议情形处置;确定直接管辖和指定管辖的有关情形。
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明确要求建立监管风险分析研判、市场主体警示退出等新型监管机制;要求强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加大案件联合处置力度。
明确撤销注销许可情形及程序
明确了行政部门依法撤销、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具体情形及程序,为基层加强监督执法、提升管理效能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
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广东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