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1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0220230811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
发证日期:2023年08月11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丰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潮州丰业公司年产1200吨纳米锆粉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JN07-16E地块
建设规模:16091.27平方米
合同价格:1566.4666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湖南红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潮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
监理单位:潮州市建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吴利雄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吴超源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高梦琦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卢桁
总监理工程师:刘振坤
合同工期:2023.07.25 ~ 2024.07.20
状态:正常
备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吴利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潮凤建质安监[2023]08号。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