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9 19:59:27 来源:潮州信息网
打击欺诈骗保刻不容缓
近年来,各类欺诈骗保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影响社保基金安全运行,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打击欺诈骗保刻不容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以下八种行为都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各位要留心了!
1.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2.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5.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6.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7.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提供帮助的。
8.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
根据以上八种骗取行为
要特别提示大家:
1.社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亲属要及时向相关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2.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多领的待遇应及时退回。
3.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4.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骗保会有哪些处罚呢?
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额外解释一下根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界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后倡议:
恶意骗取、死亡冒领、重复领取社保基金是违法行为!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积极监督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来源:潮州社保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