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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01 20:13:23 来源:潮州信息网

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          2023-9-1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相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二条 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六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 前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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