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5 15:22: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潮府办〔202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化住房租赁市场供给结构,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加快构建我市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要求
(一)明确保障对象和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要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各县(区)要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分类制定准入、退出具体条件以及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管理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科学制定目标
1.开展需求调查。各县(区)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需求调查,科学合理做好测算,包括需求群体、符合条件的存量土地与存量房屋、新增用地、房屋租金等,重点摸清工(产)业园区、城市中心区域商业圈等企业的用工需求、配套建设用地及其周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2.制定目标计划。各县(区)结合政府财力以及可筹集资金情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发展规划及年度筹集建设计划。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并公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各县(区)要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与“粤安居”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数据对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梳理现有租赁住房的各类支持政策,做好政策衔接,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均纳入保障性住房规范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政策措施
(六)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科学规划布局。各县(区)在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应做好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主要安排在城市建成区、工(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便利区域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为新市民、青年人及用工单位提供最大化便利条件。〔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2.统筹推进建设。要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焕发老城区新活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并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将建设要求列入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3.多渠道筹集房源。各有关单位在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城区、靠近工(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社会力量可以通过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等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工(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工(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工(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上述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单位职工居住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将余下房源按有关政策用于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需求。
(4)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鼓励利用城市中心区域、交通枢纽、学校和医院周边的存量工业、商业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社会力量建设。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工(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6)鼓励政府闲置保障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公寓和住房及其他宿舍型房屋,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清理政府现有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可将闲置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公寓和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以租代售,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清理筛选现有和在建宿舍型房屋,重点对学校、医院、重大企业等单位建设的宿舍型房屋进行清理筛选,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用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根据《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24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八)加强金融支持政策
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创新、优化信贷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在职责范围内,建立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绿色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的要求,积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潮州监管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九)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
建立健全与水电气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简化审批流程
各县(区)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联动。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提高项目审批效率。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查、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等审批程序,以及供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报装接入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各县(区)要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授权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依据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等单位配合〕
(十一)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建立健全单位投资、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等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的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按规定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等现有保障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全面落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十二)建立租金定价与监控机制
各县(区)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统筹指导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自然资源、税务、金融、水电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台配套政策,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业务指导,兑现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成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市级专项工作小组,开展联合审查审定项目,并根据审查结果授权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区)要相应健全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市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潮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四)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各类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通报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视情况向进度落后的县、区或部门提醒、约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信息。发挥融媒体优势,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网络宣传平台,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创意海报等群众喜闻乐见、富有感染力的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成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附件:潮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流程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附件
潮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流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文件精神,凡在我市范围内申请认定为潮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受理范围
(一)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二)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三)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四)利用工(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五)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六)符合条件的政府闲置保障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公寓和住房及其他宿舍型房屋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二、项目审核流程
(一)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审核,审核时应考察现场;
(二)利用其他土地或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详见项目受理范围第二至六项),按如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县(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由县(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初审时应考察现场;
第二,各县(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资料,组织由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进行联合审查,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方可初审同意并出具意见。
第三,各县(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审定意见一并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三、项目认定流程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潮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市级专项工作小组,开展联合审查审定项目,专项小组各部门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进行认定,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
(二)利用其他土地或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详见项目受理范围第二至六项),按如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申请资料及各县(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市级专项工作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查,专项小组各部门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进行认定,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