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2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30912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09月12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潮安区宝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潮安区东山湖现代产业园D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建设地址:潮安区东山湖现代产业园D区
建设规模:946.52米
合同价格:4277.1638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庄金容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姜晓光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苏奕丹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李海国
总监理工程师:廖志浩
合同工期:2023.08.31 ~ 2026.02.28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3-32。 建设规模:东山湖四路(S056省道东侧)长度为273.18米,D5号道路长度为137.84米,A16号道路长度为535.5米。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