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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税发[2012]209号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2012年度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0 19:47:15 来源:潮州信息网

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2012年度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12]209号       2012-05-18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营运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现将经财政部核定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国内航空公司2012年度(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减征部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的比例印发你关(详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包括执行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的全部飞机维修所需器材)的减税方式及减征手续,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税发〔2005〕479号)、《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税函〔2006〕203号)和《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07〕173号)的规定执行。

二、鉴于原“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和“长城航空有限公司”已进行了重组,重组后的公司继续以“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的名称运营,因此,自2012年1月1日起,取消“上海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和“长城航空有限公司”享受航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以上航空公司应以“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的名称办理相关减税手续。

三、鉴于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已停航,因此,自2012年1月1日起,暂停受理其办理相关减税手续的申请。

四、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和东海航空有限公司由于2012年度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测算的减税比例较低,为降低行政成本,两家航空公司2012年度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的减税比例将累计折算到以后年度一并执行。鉴此,2012年上述两家航空公司进口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应照章征税。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2年05月18日

附件:2012年度国内航空公司进口航材减税比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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