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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

发布时间:2023-11-07 18:22: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一)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三)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四)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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