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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3]2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4 20:13:39 来源:潮州信息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会[2023]27号         2023-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税屋附件: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财政部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保障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第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代理记账业务规范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至少履行下列基本程序:业务承接、工作计划、资料交接、会计核算、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五条 业务承接包括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和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

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是指对委托人所处外部环境及所在行业的一般了解和对委托人内部情况的具体了解。

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是指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经营管理状况,查询市场监管和税务相关政务网站公开信息,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后,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拟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当在开展工作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协商一致,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八条 委托合同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业务范围及其他预期目标;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包括使用信息系统交付财务数据的约定;

(三)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四)委托业务的收费;

(五)委托合同的有效期间;

(六)签约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委托合同统一编号,并及时归档。

 第三章 工作计划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完成代理记账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编制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风险评估情况界定重大项目的判定标准,一般是代理记账业务的影响比较大或金额比较大。通常情况下,代理记账业务经分析判断可能会引起风险显著增加的,则视为影响比较大;业务金额预计占机构全年代理记账业务收入的2%及以上的,则视为金额比较大。代理记账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对上述比例作出合理调减,以控制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 编制工作计划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合同约定条款;

(二)委托业务是否为重大项目;

(三)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四)委托人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情况;

(五)委托人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归集、整理、交接的环境及条件;

(六)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 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会计准则制度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

(二)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三)初次资料交接情况,包括初次资料交接的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等;

(四)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包括初次建账的内容、人员安排及时间等;

(五)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包括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方式及时间、记账完成时间、出具会计报表时间、会计档案移交时间等;

(六)根据委托人情况,其他应当考虑的事项。

非首次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无需包含初次资料交接情况、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等内容。对于简易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简化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工作计划应附委托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项目负责人员或质量控制人员审核批准。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一般还应经业务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工作计划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二)从业人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三)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能否实现。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在必要时对工作计划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工作计划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四章 资料交接

第十七条 资料交接指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日常开展工作、终止委托关系后与委托人等有关单位,根据约定进行的会计资料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与终止委托关系时,移交人员应当整理需要移交的各项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相关文件及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移交人员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并由交接双方的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初次接受委托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应当查清原因,并明确相关责任;

(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及会计报表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纳税申报表数据应与账面数据核对相符,必要时可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确保账实核对一致;

(三)重大债权债务形成原因及未完结的税务事项;

(四)需要移交的票据、印章、密钥等实物,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

(五)需要移交的相关系统、平台的登录方式以及对应的账号、口令等,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定期了解委托人的经营事项,并接收委托人移交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委托人更正、补充。

第二十一条 日常交接时应当填写原始凭证交接表,列明原始凭证的种类、数量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交接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电子凭证交接的,应形成电子凭证交接单,并确保交接记录真实有效、交接内容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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