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潮州政企 > 潮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编号:445121202311270101【基建生产厂房和综合楼(二期)】

发布时间:2023-11-27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31127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年11月27日

建设单位:广东丹青印务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基建生产厂房和综合楼(二期)

建设地址:潮安区东山湖现代产业园D05-01-1地块(CA2017-T01)

建设规模:28116.62平方米

合同价格:2041.5456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潮州市潮安区建筑安装总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至优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郭茂生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姜晓光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苏奕丹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柯树雄

总监理工程师:刘鑫坡

合同工期:2023.10.15 ~ 2025.10.14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3-40。 建设规模:一幢9层生产车间C(包括至生产车间A的天桥),框剪及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8116.62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28043.58㎡,天桥73.04㎡)。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潮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信息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