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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30 18:01: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为加快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步伐,2019年由我局代拟稿,市政府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19〕7号)文件,创建了一批农产品质量认证基地和产品,有效地提升了我市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的战略部署,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为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度,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特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潮州市农业农村局(请注明提出意见建议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2205439,电子邮箱:cznyj@126.com

附件:《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征求  意见稿)》

潮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30日 

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实施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战略部署,加快品牌农产品发展步伐,促进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和“圳品”认证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规〔202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22〕118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农质发〔2022〕8号)及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202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科研、加工、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在2023年至2027年期间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均可申报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不包括续展换证)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不包括保持认证)一次性奖励5万元。

同一证书多个产品认证的,按一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同时获得有机产品原料认证和产品认证的,按一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资金来源为:2024至2028年度,每年在市级农业农村现代化资金中安排3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一年度获证单位的申请数量统筹安排。如年度认证奖励资金超过奖励资金安排总额,则按获证单位获证时间先后顺序顺延列入下一年度安排奖励资金;如年度认证奖励资金有结余的,将结余奖励资金额度累加至下一年度作为奖励资金统筹安排。结转两年以上的奖励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收回市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审批程序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条件的,由获证单位于获得证书次年1月31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领取并填报《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申请表》,连同获得的认证证书原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奖励。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提出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进行资金下达。申请时间以获证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材料日期为准,逾期申请视为自行放弃奖励,不再列入下一年度奖励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潮府规〔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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