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8 08:42:25 来源:潮州信息网
网络主播随意停播跳槽?法院判了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呈现强劲的发展趋势,占据了极大的网络市场份额,伴随着资本逐利,网络直播行业竞争乱象频发。近期,潮州中院审结一起因网络主播违约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主播琳琳(化名)与经纪公司、厦门某直播平台(下称A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协议期限内,A公司负有为琳琳提供相应的推广资源包括广告推广、专属运营维护和各类活动的优先参与权等义务;琳琳负有在A公司直播,并按约完成直播时长的义务,若琳琳违反该义务或未经A公司同意在第三方从事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则构成违约,需支付相应违约金。后琳琳在协议期限内,擅自停播转到第三方直播平台从事主播工作,A公司认为琳琳违反合同约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琳琳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琳琳在协议期限内擅自停播到第三方平台直播,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完成推广义务,也未能举证因琳琳违约造成具体的成本损失,法院综合考虑琳琳过错程度、商业价值、直播行业的特点、主播个体差异以及琳琳从A公司的实际收益等多方面因素,判决琳琳应支付A公司违约金3万元,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求。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予维持。
法官提醒:对直播平台而言,选择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来“套牢”主播并不可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约金条款的认定一般以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为原则,以诚实信用为指导,兼具考量违约金的补偿性及惩罚性的特征,酌定应付违约金的数额通常以主播从直播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直播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主播违约的恶意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对主播而言,在签订合约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关于各方权利义务规定的条款,包括平台推广资源约定、工作时间、地点、内容、薪酬待遇、平台管理模式等条款。尤其应特别注意违约责任条款,务必认真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和承受能力,充分了解违约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盲目签约。在签约后,主播应恪守诚信原则,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合同约定。实践中,尽管基于主播合同的较强人身属性,通过司法途径也难以强制要求主播继续履行原有合同,但主播肆意违约仍要承担过错责任,付出财产代价,对今后的个人职业发展也存在负面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遭遇直播平台不依约提供推广资源,恶意打压主播人气,不按时发放报酬等情况,主播应以合同为据主动与平台进行沟通协商,并注意以书面形式固定证据材料。若协商未果,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陈晓渲)
编辑:蔡杨 责任编辑:吴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