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李鸿达名义登记的,坐落于潮州市南春路春福街福安里201/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3085796号,建筑面积89.95平方米,房屋四至:东至空间;南至梯间、空间;西至202号房、梯间;北至空间的不动产,原为李鸿达、刘秋香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各占有一半份额。
现继承人李杰向我局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带齐有关资料,到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书面反映,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给予办理该不动产权继承的转移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2971130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