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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编号:445102202401300101【康维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4-01-30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0220240130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4年01月30日

建设单位:潮州康维食品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康维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潮州市湘桥区凤新林场片区县道X075西侧FXLC-2011-05-04地块

建设规模:8459.03平方米

合同价格:850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潮博雅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

监理单位:潮州市建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许秀明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姜晓光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赵春燕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陈钏

总监理工程师:苏镇权

合同工期:2023.12.20 ~ 2024.12.19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编号:潮湘建质安监2024-01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许秀明;建设规模:厂房一幢5层,门卫房一幢1层,地下消防水池及泵房一处。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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