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1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40201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4年02月01日
建设单位:广东东山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合信温泉度假村(广东)有限公司东山湖合信温泉院子度假村一期之2
建设地址:潮安区东山湖现代产业园温泉五路与东山湖四路交界处北侧A07-01地块
建设规模:37751.22平方米
合同价格:5473.895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广东省粤东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建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汕头市龙鐽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硕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辛金春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黄瑞潮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王沛杰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陈伟鹏
总监理工程师:蔡烨铭
合同工期:2024.01.22 ~ 2025.01.21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4-2。 建设规模:二十九幢3层低层服务型公寓(商业),框剪结构,总建筑面积37751.22㎡(其中低层服务型公寓37697.7㎡、首层架空层53.52㎡),围墙长度667.49米。 (注:本证系由44512120230810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单位而得,原证已注销。)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