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陈德义生前与配偶陈惠明共同共有,以陈德义名义购买,位于潮州市湘桥区金碧路189号潮州恒大城一百零七幢1404房,建筑面积125.84平方米的不动产。该宗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为陈惠明个人所有,一半份额为陈德义遗产。
现继承人陈少强向我局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中陈德义遗下的份额。如有异议者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带齐有关资料到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书面反映,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给予办理该不动产权继承的转移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 0768—2290952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