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7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0120240307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4年03月07日
建设单位:潮州深能燃气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东山路、凤东路(东山一横路~黄金塘村道)中压燃气管道
建设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东山路(东山一横路~意东三路)、凤东路(意东三路~黄金塘村道)
建设规模:1135米
合同价格:127.61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武汉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武汉安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李灿亮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阮灿辉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罗旭光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李灿亮
总监理工程师:胡葵
合同工期:2024.03.20 ~ 2024.05.04
状态:正常
备注:列潮府建施字[2024]001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余泽锋,专职安全员,薛俊超.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