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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谣言博取眼球?广东多地依法严惩捏造不实信息者!

发布时间:2024-04-14 10:21:48 来源:潮州信息网

根据公安部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相关部署,梅州、汕尾、东莞、湛江等地公安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创造清朗有序网络空间。

梅州

3月25日,梅州五华县华城镇两名男子为博取关注,将安流镇发生的一起普通交通事故视频素材剪辑拼接,配上“受伤人员当场撞死”等不实言论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引起网民关注讨论,造成以讹传讹的不良局面。

经查,确定钟某龙、许某辉在网上随意编辑发布的视频为虚假信息,违法人员钟某龙和许某辉对发布不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被五华公安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汕尾

3月19日,网民杨某在某平台上发布其“杀人”的信息。经警方核查确认,当日凌晨1时,杨某酒后在可塘镇政府附近一工地上,为博取互联网流量,故意摆拍其与工友董某嬉闹时按压董某头部的照片,并配文发至网上,编造其“杀人”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杨某已被海丰公安依法行政拘留。

东莞案例一

3月12日,网民荣某在某平台发布帖文,称“东莞这边得艾滋的人可真多啊!好吓人!”,该贴文迅速引起网民关注讨论,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

经查,荣某在某社交平台与陌生网友聊天,对方自称患有艾滋病,其便认为东莞有很多艾滋病人,遂在网上发布“东莞患艾滋病人多”的不实信息。违法行为人荣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东莞警方依法对荣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

近日,一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所谓“我兄弟塘厦某男子畏罪潜逃意外死亡……”等信息,并配有一段视频,视频内容为某男子的灰白照片,配哀乐及该男子“已死亡”的文字。

经查,当地并无相关警情,该信息系谣言。发布者王某与蓝某相识,两人曾发生矛盾心存不悦,随后王某为泄私愤,发布诋毁蓝某已死亡的谣言视频,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在民警批评教育下,王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立即删除了视频,并承诺以后会注意言行,做到遵纪守法。违法行为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对王某作出了相关行政处罚。

湛江

近日,网民“文*”在多个微信群中散布北滘卫生站医务人员感染H7N9死亡的虚假信息,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前相关部门已对此事辟谣。

经查,嫌疑人吴某文对其在未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擅自将不实信息转发至多个微信群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吴某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网络谣言的定义

网络谣言是指别有用心的人员利用境内外网站、社交平台等网络介质,传播没有事实依据,且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不实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馨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东网络辟谣平台呼吁广大网民,守住法律底线,约束个人行为,同时提高信息甄别能力,从官方平台获取消息,不转发未经证实的内容,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来源:网信潮州综合自平安梅州、平安海丰、东莞市公安局、平安东莞、塘厦公安、平安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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