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03 20:02:58 来源:潮州信息网
电鱼是一种掠夺性、毁灭性的捕捞方式,不仅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对捕鱼者自身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然而总有人铤而走险、顶风作案。日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就查处了2宗电鱼案件。
电鱼
4月29日新闻视频
4月7日晚上,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在潮安区安揭引韩干渠有多人使用便携式电鱼工具进行电鱼作业,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展开调查。
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指挥科四级主任科员 蔡逸淼: 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沿安揭引韩巡查,行至潮安区枫溪镇田头何村三宏陶瓷厂附近安揭引韩干渠,发现2名男子正在作业,执法人员随即停车,亮明身份后要求其上岸接受检查。经查,王某和张某正在使用便携式电鱼工具进行捕捞作业,现场检查发现便携式电鱼工具一套,渔获3条,重约50克。该行为已经涉嫌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式进行捕捞,故执法人员将2人带回作进一步调查。
与此同时,浮洋派出所民警在安揭引韩干渠浮洋草安村段查获电鱼嫌疑人李某,现场发现便携式电鱼工具一套,渔获21条,重约500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指挥科副科长 柯科浩:这2宗案件最终认定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人员王某、张某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责令每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元,共计4000元,同时没收电鱼工具;对违法人员李某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责令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元,共计3500元,同时没收电鱼工具。
今年来,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持续加强执法巡查,提升水面执法和水域管控能力,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累计开展执法行动41次,出动执法人员142人次,查扣涉渔“三无”船舶10艘,清理网具总长度近3000米,取缔违法违规捕捞行为12宗。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提醒,眼下正是韩江禁渔期,严禁除娱乐性垂钓外的一切捕捞活动。
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指挥科副科长 柯科浩:3月1日至6月31日,韩江潮州段干流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再一次呼吁广大市民,遵守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市民如发现相关违法捕捞行为,可拨打2218592,向潮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进行举报。
来源: 潮州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