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15 21:21:33 来源:潮州信息网
案情回顾
不久前,杨浦城管接到市民投诉,反映某商业广场电梯内缺乏禁烟标识。执法队员核查后发现,该广场的两部公用电梯内均未设置明显禁烟标识,且弥漫烟味,控烟工作未履行到位。执法队员现场取证后立即约谈该商业广场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进行了普法宣传和教育,责令物业公司做好控烟工作,并严格按照《上海市控烟标识系统和设置规范》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烟标识和监管电话。同时,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对该物业公司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行政处罚。在之后的复查中,该物业公司及时在电梯内张贴了禁烟标识,切实履行控烟工作,达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
整改前
整改后
法律分析
执法部门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对场所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2010年3月1日起《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就已生效实施,两次修订后更被称为“最严控烟令”,社会上直观地称为“凡顶上有盖皆不可吸烟”。公共电梯作为密闭空间,吸烟行为不仅直接威胁自身及他人健康,更潜藏公共安全风险:电梯内空气流通缓慢,烟雾滞留时间长,影响后续乘梯人;乱扔烟头可能造成火灾隐患。
要做好控烟工作,除了加强监督执法,公共场所管理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包括对工作人员开展常态化控烟宣教及劝阻培训;建立吸烟行为快速响应机制,配合执法部门取证;严格按照《上海市控烟标识系统和设置规范》的要求,通过规范标识张贴、强化宣传等方式营造无烟环境氛围。
来源:@杨浦城管、无烟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