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6 20:40:35 来源:潮州信息网
—潮州首个—
“河湖法官工作室”
正式成立
4月21日,潮安区人民法院与潮安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潮安区“河湖长+河湖法官”协作机制》,共同成立“河湖法官工作室”,进一步深化河湖管理执法与司法的有机衔接,促进提升河湖管理和保护法治水平。
韩江
韩江,古称员江、鳄溪,是广东省第二大河。千百年来,韩江是粤东的“黄金水道”,孕育了富有地域特色的潮州文化。2017年,韩江入选全国首届十大“最美家乡河”,2020年,韩江潮州段通过“全国示范河湖”验收。该协作机制的建立,旨在将河湖生态保护发展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坚持依法履职、协同发力、分工协作“三大原则”,落实加强联合会商、信息共享、服务保障、司法建议、联合保护、联合打击“六大机制”,全力推动河湖长制的制度优势和审判机关的职能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近年来,潮安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破坏河湖环境资源犯罪,共审结涉韩江流域盗采河砂犯罪案件12件,判处罪犯53人,切实以司法之力护航健康、自然、和谐的河湖生态。
接下来,“河湖法官工作室”将通过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强化生态修复治理、提升联合保护效能、讲好绿美生态故事“四大举措”,切实做好河湖、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等河湖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执法和司法工作。
活动当天,潮安法院公布了三宗涉韩江流域盗采河砂违法犯罪案例,为采矿行业树立反面典型,让社会公众了解非法采矿的危害和后果,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非法采矿的良好氛围,推进绿美生态建设。
*图源网络
案例一:章某某等18人非法采矿案
1.被告人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事先合谋盗采河砂进行销售后,从2021年3月份开始,合伙以某砂场从事交易来源合法的河砂作掩护,雇佣人员并利用事先准备的采砂设备和船舶,合伙在韩江潮州市潮安区赤凤镇流域盗采河砂,并将盗采的河砂与来源合法的河砂一起销售获利。章某某等18人在上述作案中互相分工配合,形成集开采、运载、卸砂、储存、销赃于一体的盗采销赃河砂团伙,盗采的河砂先后以不同价格销售给郑某等多人。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间,章某某等18人共同盗采河砂共计112442.88立方米,价值20038445.64元。经鉴定,盗采河砂矿石类型划定为中粒天然建设用砂。
2.陆某某一伙为非法获利,与章某某共谋进行河砂交易。2021年3月至7月间,陆某某等人利用某围堰拆除工程的施工作掩护,利用该工程施工进行盗采河砂,还在工程附近的韩江流域盗采河砂,后多次将盗采的河砂全部出售给章某某用于贩卖。过程中,章某某雇佣同案人(另案处理)到盗采现场监督河砂的交易以及为其提供有关方面前来检查的信息以逃避监管。期间,章某某多次向陆某某一伙购进的盗采河砂共2486523元,章某某仅支付2186523元。章某某将购进的河砂转手销赃给他人后,从中非法获利80000元。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等18人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矿,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二:刘某杰等9人非法采矿案
被告人刘某杰等9人为获取高额工资,受同案人章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合伙驾驶、操作抽砂泵船在韩江潮州市潮安区赤凤镇河段盗采河砂,并将盗采的河砂运载回某砂场堆放。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杰等9人共同盗采河砂共计78342立方米,价值13961327.82元。经鉴定,盗采河砂矿石类型划定为中粒天然建设用砂。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杰等9人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共同擅自组织采矿,仍为获取高额固定工资,受雇共同参与作案,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三:戴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案
自2021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某某等3人为非法获利,受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合伙驾驶抽砂泵船在韩江潮州市潮安区赤凤镇河段盗采河砂,并在某砂场内协助销售河砂及联系对接工人卸砂工作。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间,被告人戴某某等3人合伙参与盗采河砂共计51349.18立方米,价值8606408.05元。经鉴定,盗采河砂矿石类型划定为粗粒天然建设用砂。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等3人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合伙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来源:潮安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