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五年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652宗。日前,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对我市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当成“民心工程”来抓,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收法律服务费、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制度,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一项保障制度。《条例》颁布实施五年来,全市法援机构共办理各类法援案件1652宗。其中,刑事指定辩护案件866宗,公民申请法援案件786宗,接待来访解答法律咨询9460人次,来电、来信4300件次,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检查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爱华带领的检查组指出,五年来,我市贯彻实施《条例》取得了较好成绩。针对目前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较少,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等问题,检查组提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法律援助工作当成一项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民心工程”来抓;要将法律援助所需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经费的投入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加强法律援助专职机构的建设,配备相当数量的专职人员,使之能满足本地区的需要;市中院、市司法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律师队伍的作用,动员、鼓励更多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副市长陈健新表示,要继续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维权意识,让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以实际行动支持法援工作;要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的范围,更好地维护低保、残疾人、外来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努力解决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动员社会法律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