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以来,国家干预主义逐步抬头,传统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在维持其强调个人自由权利至上的核心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理论重构,形成新自由主义政治民主化理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是托马斯·希尔·洛林、伦纳·霍布豪斯、约翰·罗尔斯等等。新自由主义理论认为公民的自由是一种“积极的自由”,即受法律约束的自由。国家是法律的制定者,因而有责任通过国家干预来提供社会成员自由发展所需的外部条件,提供一个民主环境,保证平等的政治自由。新自由主义理论还认为,民主首先要求政治平等,这种平等不只是“机会的平等”,更应该是“结果的平等”。罗尔斯说:“社会制度应当这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为了达此目的,我们有必要把社会和经济过程限制在适应的政治、立法制度的范围内。”新自由主义理论为国家干预提供了依据,并使“福利国家”成为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结果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