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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6]2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06-24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税总函[2016]280号      2016-6-24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和镇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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