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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潮州市星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在建厂房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7-09 10:18: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2020年05月08日14时05分,潮州市星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在建厂房二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5月11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区总工会、官塘镇政府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5·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湘桥区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潮州市星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树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566660817E,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潮州市湘桥区官塘工业区安黄公路旁胶朗处南侧,成立日期是2010年12月6日,经营范围:陶瓷颜料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陶瓷原辅材料、陶瓷颜料、瓷釉、陶瓷制品、玻璃制品、搪瓷制品。

 (二)在建工程基本情况

潮州市星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从潮安县顺泰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土地及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因简易铁棚结构的旧厂房已年久失修,公司打算在原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遂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三旧用地手续,缴纳了官塘三旧用地款,2013年潮安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为该公司发放了《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后因官塘镇的行政区域发生变更,该改建扩建工程便暂时搁置,直至今年才正式开工。

 (三)死者情况

马元清,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2***,湖南省常德市人,“木工组”的管工,同时也是技术人员,在本起事故中从在建厂房二楼坠亡。

 (四)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蔡树姜,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潮州市星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绿榕路渝园6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绿榕路渝园6号,身份证号码440***;

2、洪海锐,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潮州市星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厂长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市街16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彩虹路翠景居,身份证号码440*** ;

3、佘锦城,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包工头,是潮州市星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改建扩建工程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枫溪一社道路西19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枫溪一社道路西19号,身份证号码440*** ;

4、刘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木工组”老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三圣乡北流溪村6组,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孚中村一出租屋,身份证号码432***;

5、张业永,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木工组”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金罗镇鲁家冲村3组,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云梯村,身份证号码432***,为本次事故中的目击者;

6、黄希元,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木工组”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三圣乡,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五村一出租屋,身份证号码430***,为本次事故中的报警人。

 (五)事故发生的时间

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20年5月8日14时05分。

 (六)事故发生的地点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安黄公路旁潮州市星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在建厂房二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5日,包工头佘锦城组织施工队协作完成建筑埕板的浇筑,进入长达15日的等候水泥硬化时间,期间为防止人员靠近影响建筑质量,设置了警示标志,对升降机(货梯)实施了断电维护,该区域采取了禁止人员靠近的措施。“木工组”老板刘熊安排了张业永及黄希元这两名工人留守,其余工人包括死者在内均安排到枫溪的另外一个建筑工地。2020年5月7日,死者马元清向老板刘熊请假,称次日有事要去办。

2020年5月8日上午10时许至11时许,马元清与包工头佘锦城在潮州市星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办公室喝茶聊天,后马元清离开。下午差不多14时,马元清再次来到潮州市星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正在工地巡查的佘锦城见状询问,马元清回答说水壶落在工地了,回来找水壶。张业永在离升降机大约20米处干活,见到马元清走近,也发出询问,马元清没有停留,回答了一句“我找水壶”,脚步不停往在建的楼里走去。过了一会儿张业永听到“啊!”一声,抬头看到马元清正从二楼掉落,当时马元清有伸手去抓搭建升降机的铁条,没能抓住,头朝下掉了下来摔到地面。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业永大声呼救,周围工人闻讯聚集过来,将马元清抬到一旁等候救援。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报120,救护车很快到达现场,医生检查后宣布马元清已死亡。黄希元于14时40分向110报警。接报后,官塘镇政府、官塘派出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局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前期调查和相关稳控工作。

5月11日,死者家属及相关公司负责人到官塘镇综治办进行协商,经过镇综治办、司法所、人社所、派出所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死者遗体于5月12日上午在潮州市殡仪馆进行火化,补偿事宜完成,事故善后工作结束,事故处理过程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不良舆论影响。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从公安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分析,事发时工地内部钢管林立,支撑上方埕板,确实是在等候水泥固化的阶段;升降机旁边立有多张警示标志及规章制度,明确严禁工人违规乘坐,根据现场走访得知,事发时升降机并未通电,排除死者因违规使用升降机不慎摔下来的可能。

2.死者本身在该工地工作,可以进入施工现场不被阻止,不能苛责工地管理不严放任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场所;事发时二楼工地只有死者一人,公安已排除他杀。

3.从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得知,从5月6日起包括死者在内的一众工人都被刘熊安排到枫溪工地工作;事发前一日死者有向刘熊请假;死者请假时未告知刘熊次日要去潮州市星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刘熊未安排死者到潮州市星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死者在事发当天上午跟佘锦城喝了一个多小时的茶,表示只是办完事过来喝茶聊天;死者事发时自称是去找水壶,综上,发生事故时死者并非在上班时间,也不是在应该上班的地点,更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及相关人员问询笔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8潮州市星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在建厂房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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