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9 17:32: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掀起了学习《种子法》的热潮。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种子法》,方便大家对其相关内容理解,特以问答的形式整理以下内容,供大家学习掌握。
1、新《种子法》对标签和档案有哪些要求?
答:《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等。……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新《种子法》在哪些方面提高了违法成本?
答:1.增加了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救济途径的3项规定;2.增加了对24种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其中原种子法10种违法行为都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3.提高法律的震慑力,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规定了行业禁入。
3、新《种子法》规定种苗违法的行为有哪些?
答:1.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2. 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行为;3. 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4. 非法提供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5. 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的行为;6. 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7. 非法采集林木种子的行为;8.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9. 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行为;10. 非法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11. 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12. 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13.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14.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行为;15. 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行为;16. 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的行为;17. 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行为;18. 林木种子企业造假行为;19.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为;20.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的行为;21. 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22.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23. 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24.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为。
4、什么情况必须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2.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子的;3.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4.生产经营者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且不在境内销售的。
6.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该向哪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答: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7.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存那些生产经营档案?
答: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存以下档案:1.生产经营记录;2.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 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3.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
8. 《种子法》规定哪些情况中属于销售假林木种子?
答: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林木种子:1.以非林木种子冒充林木种子的或者以此种林木品种种子冒充其他林木品种种子的;2.林木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9. 《种子法》规定哪些情况属于销售劣林木种子?
答: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劣林木种子: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10.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种子法》第五十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3.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5.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1. 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如何救济?
答: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
答: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13. 行政相对人违反《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答:根据《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2.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3.涂改标签的;4.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5.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4. 什么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答: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3.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4.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15. 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 根据《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6. 哪些行为可能会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5.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6.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7.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8.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17. 什么是主要林木?什么是林木良种?
答: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已公布二批共365个树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八种以下的主要林木(福建省已确定5个树种)。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