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04 10:29: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近日,潮州市印发《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各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上的职责:湘桥区、枫溪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均适用本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规定》要求,在适用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烟花爆竹。除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外地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规定适用区域。
《规定》强调,除磷溪镇东厢堤东溪段(磷溪镇埔涵村至后洋堤村下埔洲)背水坡堤脚线至韩江水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官塘镇、铁铺镇外,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其他地区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持相关资料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经许可的,按许可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燃放,不得擅自变更。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潮州日报记者 刘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