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5 10:05: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颜定金生前与配偶许惠玉共同共有,以颜定金名义登记,位于潮州市春福街10号楼202房,建筑面积76.09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列:粤房字第2089212号,四至:东至空间、梯间;南至梯间、203房;西至空间;北至201房、空间的不动产。
现继承人许惠玉向我局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中颜定金遗下的占有份额,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带齐有关资料到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书面反映,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给予办理该不动产继承的转移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 0768—2971130
2021年 10月12日